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62號
TPDM,108,聲,96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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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全慶


被   告 蘇富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8 年度執字第1987號、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全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全慶因被告蘇富雄妨害公務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 條第 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 額,出具現金3 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59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執字第1987號指揮執行時,被告 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 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 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 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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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