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68號
TPDM,108,聲,1268,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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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評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信評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4年4 月、8 年、3 年4 月、1 年,經減刑及 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8 年6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00 號核准假釋 ,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 年6 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 年9 月28日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01 號函 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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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