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41號
TPDM,108,聲,1241,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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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章冠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冠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章冠程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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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