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704號
TPDM,108,審附民,704,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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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70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送達代收人 黃世璿
被   告 黃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851 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985 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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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