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森綱
選任辯護人 郭庭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陶森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