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揚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
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揚洋基於公然侮辱及毀損之犯意,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告訴人張耀東位於臺北市○○區○○街 00巷0 號之住處前,為附表所示之公然侮辱及毀損等行為, 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使附表所示告訴人之物,致 令其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 辱及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嫌等語(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 分,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995 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及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 嫌,依刑法第314 條、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43、57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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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方式 │所犯法條及│
│ │ │ │罪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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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106 年11月16│被告將蘭花盆扔擲向告│刑法第 354│
│ │日,影片時間9 時│訴人住處之鐵門,致使│條毀損罪嫌│
│ │35分49秒( 檔名:│蘭花盆損壞不堪使用。│ │
│ │0931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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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 年12月1 日,│被告於告訴人住處以「│刑法第309 │
│ │影片時間15時44分│幹,每天都不要給我出│條第1 項公│
│ │至45分許15秒( 檔│門,大家相遇得到,幹│然侮辱罪嫌│
│ │名:154147) │你娘老雞掰」等語辱罵│ │
│ │ │告訴人。 │ │
├──┼────────┼──────────┼─────┤
│3 │106 年12月1 日,│被告在告訴人住處門口│刑法第309 │
│ │影片時間19時20分│以「他媽的逼央」、「│條第1 項公│
│ │至34分許( 檔名:│我幹譙你啦」等語辱罵│然侮辱罪嫌│
│ │191953) │告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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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 年(起訴書誤│被告將蘭花盆扔擲向告│1.刑法第30│
│ │載為「106 年」,│訴人住處之鐵門,致使│ 9 條第1 │
│ │應予更正)1 月22│蘭花盆損壞不堪使用,│ 項公然侮│
│ │日,影片時間19時│並徒手方式捏告訴人所│ 辱、第35│
│ │6 分至18分許(檔│有之蘭花,致令蘭花損│ 4 條毀損│
│ │名:190418) │壞。並在告訴人住處前│ 等罪嫌 │
│ │ │,以「不然你現在要怎│2.數罪併罰│
│ │ │樣?幹你娘老雞掰咧」│ │
│ │ │、「幹你娘老雞掰,三│ │
│ │ │小,你三小,幹你娘老│ │
│ │ │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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