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58號
TPDM,108,單聲沒,15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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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薛錦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648號),聲請
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簽注單壹張及賭資新臺幣參仟零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薛錦蓮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864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5月22日確定 ,於108年5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簽注單1 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新臺幣(下同)3, 04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18日 以107年度偵字第8648號為緩起訴處分後職權送再議,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於同年5月22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6628號處 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08年5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簽注單1張為賭客載明簽注內容後交付與被告所有 而為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扣案賭資3,040元則為被告因 本案賭博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 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648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 5頁),是前開扣案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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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