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32號
TPDM,108,單聲沒,132,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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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3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911 、107 年度緩
字第1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洋裝肆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333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確定,並於108 年5 月13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洋裝4 件,確係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3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5 月 14日確定,並於108 年5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洋裝4 件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藍保管字第373 號扣押物 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 書、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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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