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菁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扣案之殘渣袋1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具有專 門鑑定毒品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8年3月 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且無從析 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