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78號
TPDM,107,附民,578,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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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江正夫
被   告 朱文啓

      黃謝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11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朱文啓黃謝芳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11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案件被告朱文 啓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判決,被告朱文 啓被訴行為係犯相姦罪;被告黃謝芳經告訴人江正夫撤回告 訴,其被訴行為,並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就前 開有罪部分,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不受理部分 ,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本院108 年4 月25日 審理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香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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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