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林余珊
被 告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詐欺原告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無罪 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