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陳永興 陳月紅 陳美江 陳賽花 陳安琪 陳宗盛 陳茂生 陳茂定 陳信忠 陳正弘 陳芳琪 陳芳芸 陳信昌 陳信義 陳信榮 陳信豐 陳信隆 陳伯壽 陳伯彰 陳伯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被 告 陳士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95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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