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17號
106年度易字第702號
107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璟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緝字第224號至第229號、第233號、第235號及第237號至第239號
)、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42號、第243號至第244號及
106年度偵字第25852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84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
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璟妤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璟妤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 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及其證據,除犯罪 事實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1至56之事實欄所示;證據應補充 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被告 於本院108年6月12日審理中之自白及陳述、被告所提蔡杏涓 之妹蔡安瑀所書立之和解相關字據影本(見本院106年度易
字第702號卷一,第181頁至第184頁)及如附件四檢察官移 送併辦意旨書所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55事實欄所示犯行,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至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56事 實欄所示犯行,係犯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被告如附表一 編號1至56事實欄所示55次詐欺取財犯行及1次誣告犯行,犯 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5事實欄所示詐欺犯 行,於法律適用上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然衡酌卷內證 據,無從認定被告縱有於網路粉絲團、社團或群組所刊登之 所有訊息盡皆不實,而意在散佈而吸引不特定之買家下訂, 亦無從認定被告所刊登之訊息,是否設有隱私權限,而讓不 特定多數人可透過網站系統之運算機制,瀏覽該篇發文,是 以尚難認定所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規定「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範疇,公訴意旨此 部分所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又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 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 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 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 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經查, 被告有下列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考:
1.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裁定減刑為 有期徒刑6月確定。
2.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分別減為9月、6月、4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3.上開1.、2.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91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4.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月、5月(共3罪)、3月(共7罪)、6月(共2罪)、4月 (共1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5.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6.上開4.、5.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29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其中4.所示有期徒刑7月部 分,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並與4.、5.所示其他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
7.上開3.、6.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31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
㈣職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 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本院認附表一編號56所 示之罪與被告受上開前案執行完畢之罪,兩者之罪質、法益 侵害情形並不同,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尚難認被告該誣告犯 行有何具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至其餘如附表 一編號1至55所示之罪,與被告受前案執行完畢時點,已相 距3年餘至4年餘,亦難認被告該等詐欺取財犯行有何具特別 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故本案被告所犯之罪均裁量 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誣告罪,其於所為誣告案 件受裁判確定前,即已為自白,該部分所犯自應依刑法第 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紀錄,竟 猶未能警惕,為牟一己之私利,以佯為販賣商品之手法,詐 騙多名被害人,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復誣指被害人洪雅玲 對其詐欺云云,所為誠值非難。惟念被告終能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坦承犯行,復親自或透過他人賠償或返還部分告訴人或 被害人所受損害,足見被告確有彌補過錯之誠意,堪認其犯 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法益所受侵害及是否受填補之情況、 被告本案詐欺取財部分之各次詐取財物金額、本案各次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行為時之年齡、智識程度、職業 及家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復就如附表一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就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依刑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是本案被告行為雖係於前揭刑法沒收規定修正 施行前,惟關於沒收係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查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5所示之詐得財物,固屬其犯 罪所得,本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惟考量部分犯罪所得,已有歸還該等被害人或告訴人 ,或被告已有提供相當對價之給付,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5 事實欄所述,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 2項規定,自不應予以沒收。是爰僅就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犯罪所得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冀華、黃于真追加起訴,檢察官劉韋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游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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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
│號│(有無│ 事實 │ │ │刑 │
│ │提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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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秀慧│廖璟妤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珮珮醬」與李秀慧聯繫後│戶名黃品荃,中華郵│45,6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其於民國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政00000000000000號│ │欺取財罪,│
│ │告)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致李│帳戶(下稱黃品荃中│ │處有期徒刑│
│ │ │秀慧陷於錯誤,向其下訂8 張門票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華郵政帳戶) │ │伍月,如易│
│ │ │月26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惟李秀慧│ │ │科罰金,以│
│ │ │未收到門票,嗣經向廖璟妤要求,始經退還全部款項。 │ │ │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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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翔如│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16,8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面,刊登可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訊息,於鄭翔如因看到該│ │ │欺取財罪,│
│ │告)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 │ │處有期徒刑│
│ │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江蕙演唱│ │ │參月,如易│
│ │ │會門票,致鄭翔如陷於錯誤,向其下訂4 張門票後,旋即│ │ │科罰金,以│
│ │ │依指示於同年月25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 │ │新臺幣壹仟│
│ │ │戶,惟鄭翔如未收到門票且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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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廖文瑄│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000-000000000000號│8,800元 │廖璟妤犯詐│
│ │ │面,刊登可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訊息,於廖文瑄因看到該│帳戶 │ │欺取財罪,│
│ │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 │ │處有期徒刑│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江蕙演唱會│ │ │參月,如易│
│ │ │門票,致廖文瑄陷於錯誤,向其下訂4 張門票後,旋即依│ │ │科罰金,以│
│ │ │指示於同年月7 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 │新臺幣壹仟│
│ │ │,惟廖文瑄未收到門票,且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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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詩涵│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8,400元 │廖璟妤犯詐│
│ │ │面,刊登可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訊息,於黃詩涵因看到該│ │ │欺取財罪,│
│ │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 │ │處有期徒刑│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江蕙演唱會│ │ │參月,如易│
│ │ │門票,致黃詩涵陷於錯誤,向其下訂2張門票後,旋即依 │ │ │科罰金,以│
│ │ │指示於同年月7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 │ │新臺幣壹仟│
│ │ │,惟黃詩涵未收到門票,且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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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啟輝│廖璟妤於陳啟輝經鄭翔如告知可向其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黃品荃中華郵政帳戶│41,600元 │廖璟妤犯詐│
│ │ │訊息,而與其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 │ │欺取財罪,│
│ │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江蕙演│ │ │處有期徒刑│
│ │ │唱會門票,致陳啟輝陷於錯誤,向其下訂8 張門票後,旋│ │ │伍月,如易│
│ │ │即依指示於同年月25日分2 筆匯款共如右列轉帳金額至其│ │ │科罰金,以│
│ │ │指定之右列帳戶,惟陳啟輝未收到門票,且未獲退款。 │ │ │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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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吳佳穎│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自助行」社團頁面,刊登可轉讓│同上 │吳佳穎、賴文彬各匯款 │廖璟妤犯詐│
│ │、賴文│售予日本機票及住宿方案訊息,於吳佳穎、賴文彬因看到│ │21,000元 │欺取財罪,│
│ │彬(均│該訊息而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1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 │ │處有期徒刑│
│ │有提告│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吳佳穎、賴文彬佯稱│ │ │伍月,如易│
│ │) │可轉讓售予上開機票及住宿,致吳佳穎、賴文彬陷於錯誤│ │ │科罰金,以│
│ │ │,推由吳佳穎向其下訂2套機票加住宿之方案後,旋即依 │ │ │新臺幣壹仟│
│ │ │指示各於同年月11日、13日為如右列轉帳金額欄所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惟未收到相關訂購商品或方案,嗣│ │ │。 │
│ │ │廖璟妤僅各退款5,000元予吳佳穎、賴文彬,尚有32,000 │ │ │ │
│ │ │元款項未經退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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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洪雅玲│廖璟妤與洪雅玲前因網路拍賣交易認識後,其於104 年3 │戶名廖璟妤,中國信│288,715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月間至同年5 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欺取財罪,│
│ │告) │取財之犯意,佯稱可於日本代購日常藥妝商品及APPLE │,帳號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
│ │ │WATCH 等物,致洪雅玲陷於錯誤,向其下訂該等商品,旋│5801號帳戶(下稱廖│ │捌月。 │
│ │ │即依指示陸續匯款如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璟妤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惟嗣洪雅玲僅收到價值19,097元商品,尚餘269,618元款 │戶) │ │ │
│ │ │項未獲退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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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予曦│廖璟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戶名郭淑萍,台新銀│104年1月5日(張予曦匯10萬│廖璟妤犯詐│
│ │(有提│104 年1 月間向張予曦佯稱其可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訊息│行北師分行帳號 │元)、104年1月6日(張予曦 │欺取財罪,│
│ │告)、│,並由張予曦轉達予左列其餘被害人後,致張予曦及左列│00000000000000號帳│匯10萬元、28,700元,甘芳│處有期徒刑│
│ │甘芳菁│其餘被害人陷於錯誤,共向其下訂140 張門票後,旋即依│戶(下稱郭淑萍台新│菁匯25,900元,李時賢匯 │捌月。 │
│ │、李時│指示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惟僅收到部│銀行帳戶) │7,200元)、104年1月7日(徐│ │
│ │賢、徐│分門票,嗣經張予曦要求,始經退還剩餘之全部款項。 │ │嘉呈匯7,200元,陳芊曄匯 │ │
│ │嘉呈、│ │ │4,800元、陳柏任匯6,400元│ │
│ │陳芊曄│ │ │、張予曦匯26,200元及 │ │
│ │、陳柏│ │ │2,600元、王淑美匯3,600元│ │
│ │任、王│ │ │)共計312,600元 │ │
│ │淑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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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崝桎│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30,0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面,刊登可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訊息,於王崝桎因看到該│ │ │欺取財罪,│
│ │告)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 │ │處有期徒刑│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江蕙演唱會│ │ │肆月,如易│
│ │ │門票,致王崝桎陷於錯誤,向其下訂6 張門票後,旋即依│ │ │科罰金,以│
│ │ │指示於同年月5 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 │新臺幣壹仟│
│ │ │,惟嗣王崝桎未收到門票,經向廖璟妤要求後,始經退還│ │ │元折算壹日│
│ │ │全部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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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廖婉婷│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戶名廖璟妤,兆豐國│6,4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面,刊登可代購日本演唱會門票訊息,於廖婉婷因看到該│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 │欺取財罪,│
│ │告)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4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分行,帳號 │ │處有期徒刑│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GOT7之粉絲│00000000000 號戶(│ │參月,如易│
│ │ │見面會門票,致廖婉婷陷於錯誤,向其下訂2 張門票後,│下稱廖璟妤兆豐銀行│ │科罰金,以│
│ │ │旋即於同年月26日依指示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帳戶) │ │新臺幣壹仟│
│ │ │列帳戶,惟嗣廖婉婷未收到門票,且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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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怡伶│廖璟妤在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刊登可代購日本演唱會門票│同上 │13,2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訊息,於陳怡伶因看到該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5 │ │ │欺取財罪,│
│ │告)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處有期徒刑│
│ │ │,佯稱可代購日本嵐學大阪場門票,致陳怡伶陷於錯誤,│ │ │參月,如易│
│ │ │向其下訂門票後,旋即於同年月10日依指示匯款右列轉帳│ │ │科罰金,以│
│ │ │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惟嗣廖璟妤僅告知未抽到門票│ │ │新臺幣壹仟│
│ │ │並未出示相關證明,亦未為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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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楊以若│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廖璟妤中國信託銀行│共10,2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面,刊登可代購代抽代標購日本演唱會門票訊息,於楊以│帳戶 │ │欺取財罪,│
│ │告) │若因看到該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2 月至4 月間竟│ │ │處有期徒刑│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 │ │參月,如易│
│ │ │購代抽日本演唱會門票,致楊以若陷於錯誤,向其下訂代│ │ │科罰金,以│
│ │ │購代抽門票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2 月24日及4 月5 日匯│ │ │新臺幣壹仟│
│ │ │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惟未收到門票,嗣│ │ │元折算壹日│
│ │ │經楊以若要求,始經退還全部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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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君燁│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6,8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面,刊登可代購日本演唱會門票訊息,於林君燁因看到該│ │ │欺取財罪,│
│ │告)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3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 │ │處有期徒刑│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抽日本演唱會│ │ │參月,如易│
│ │ │門票,致林君燁陷於錯誤,向其下訂代抽門票後,旋即於│ │ │科罰金,以│
│ │ │同年月25日依指示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 │新臺幣壹仟│
│ │ │,惟嗣廖璟妤對之表示未抽得門票,亦未為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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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曾馨儀│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23,515元 │廖璟妤犯詐│
│ │ │面,刊登可代購日本演唱會門票訊息,於曾馨儀因看到該│ │ │欺取財罪,│
│ │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3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 │ │處有期徒刑│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日本演唱會│ │ │肆月,如易│
│ │ │門票,致曾馨儀陷於錯誤,向其下訂10張門票後,旋即依│ │ │科罰金,以│
│ │ │指示於同年月31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 │新臺幣壹仟│
│ │ │,惟嗣曾馨儀未收到門票,亦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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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朱怡璇│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共25,55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面,刊登可代購日本純音樂專輯訊息,於朱怡璇因看到該│ │ │欺取財罪,│
│ │告) │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年3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 │處有期徒刑│
│ │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該等專輯,致│ │ │肆月,如易│
│ │ │朱怡璇陷於錯誤,向其下訂22張專輯後,旋即依指示於同│ │ │科罰金,以│
│ │ │年月2日、5日及10日陸續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 │ │新臺幣壹仟│
│ │ │列帳戶,惟嗣廖璟妤向朱怡璇告知僅購得6張專輯,並就 │ │ │元折算壹日│
│ │ │未購得之16張專輯款項,為7,400元之部分退款,尚餘 │ │ │。 │
│ │ │11,250元款項未獲退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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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許齡之│廖璟妤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寶貝君君」與許齡之聯繫│戶名邱柏穎,台北富│8,215 元(起訴書誤載為 │廖璟妤犯詐│
│ │ │後,其於104年12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邦銀行古亭分行,帳│8,295 元) │欺取財罪,│
│ │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日本食品、藥妝等物,致│號000000000 000 號│ │處有期徒刑│
│ │ │許齡之陷於錯誤,向其下訂日本糖果、小雞和果子、吹風│帳戶(下稱邱柏穎台│ │參月,如易│
│ │ │機、布丁及飲料等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14日匯款│北富邦銀行帳戶) │ │科罰金,以│
│ │ │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許齡之僅收到部分│ │ │新臺幣壹仟│
│ │ │商品,尚餘6,350元款項未經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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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徐妙霞│廖璟妤在FACEBOOK「高雄媽咪」社團頁面張貼可代購日本│同上 │20,0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商品之訊息,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寶貝君君」與徐│ │ │欺取財罪,│
│ │告) │妙霞聯繫後,其於104年12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處有期徒刑│
│ │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等物,│ │ │肆月,如易│
│ │ │致徐妙霞陷於錯誤,向其下訂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 │ │科罰金,以│
│ │ │月18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徐妙霞│ │ │新臺幣壹仟│
│ │ │未收到商品,亦未獲得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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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如蘋│廖璟妤在自己FACEBOOK頁面張貼可代購日本商品之訊息,│戶名吳宥甄,國泰世│104 年12月3 日匯款6,090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與林如蘋聯繫後,其於104 年12│華商業銀行帳戶,帳│元、104 年12 月7日匯款 │欺取財罪,│
│ │告)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號000-000000000000│7,000 元、104 年12月9 日│處有期徒刑│
│ │ │,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等物,致林如蘋陷於錯誤,向其下│號(下稱吳宥甄之國│匯款5,000 元(起訴書誤載│參月,如易│
│ │ │訂商品後,旋即依指示為如右列轉帳金額欄所示匯款至其│泰世華銀行帳戶)、│為5,015 元)、104 年12月│科罰金,以│
│ │ │指定之右列帳戶,嗣林如蘋僅收到價值3,990 元之部分商│邱柏穎台北富邦銀行│15日匯款1,248 元 │新臺幣壹仟│
│ │ │品,尚餘15,348元款項未有收到。 │帳戶。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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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婉真│廖璟妤在自己FACEBOOK頁面張貼可代購日本商品之訊息,│吳宥甄之國泰世華銀│104年12月12日匯款950元、│廖璟妤犯詐│
│ │ │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與王婉真聯繫後,其於104 年12│行帳戶、邱柏穎台北│104年12月16日匯款900元、│欺取財罪,│
│ │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富邦銀行帳戶。 │104年12月22日匯款641元。│處有期徒刑│
│ │ │,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等物,致王婉真陷於錯誤,向其下│ │ │參月,如易│
│ │ │訂日本嬰兒用品等商品後,旋即依指示為如右列轉帳金額│ │ │科罰金,以│
│ │ │欄所示匯款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王婉真未收到商品亦│ │ │新臺幣壹仟│
│ │ │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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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江錦惠│廖璟妤與江錦惠透過友人介紹而聯繫後,廖璟妤於104 年│ │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11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 │欺取財罪,│
│ │告) │意,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等物,致江錦惠陷於錯誤,向其│ │ │處有期徒刑│
│ │ │下訂日本藥妝等商品後,旋即於同年月24日在臺北市松山│ │ │參月,如易│
│ │ │區饒河街交付廖璟妤8,000元現金,嗣江錦惠未收到商品 │ │ │科罰金,以│
│ │ │,經江錦惠要求,始經退還全部款項。 │ │ │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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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盧宥蓉│廖璟妤透過FACEBOOK通訊帳號與盧宥蓉聯繫後,其於104 │戶名李珈儀,帳號 │104 年4 月20日,匯款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年4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0000000000000000號│18,600元、104 年4 月27日│欺取財罪,│
│ │告) │犯意,佯稱可代購日本團體V6演唱會門票、機票及住宿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5,000元、104 年4 月│處有期徒刑│
│ │ │店,致盧宥蓉陷於錯誤,向其下訂門票、機票加住宿後,│廖璟妤兆豐銀行帳戶│30日匯款21,000元。 │伍月,如易│
│ │ │旋即依指示為如右列轉帳金額欄所示匯款至其指定之右列│、戶名張萬順,帳號│ │科罰金,以│
│ │ │帳戶,嗣盧宥蓉未收到相關商品或方案,並僅獲得部分退│000000000000號華南│ │新臺幣壹仟│
│ │ │款,尚有1萬5,000元部分未獲退款。 │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 │元折算壹日│
│ │ │ │戶(下稱張萬順華南│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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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吳嘉倫│廖璟妤透過LINE通訊軟體,創立「Rose」群組,傳遞代購│戶名吳瑞翎,帳號 │30,0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日本商品之訊息,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與吳嘉倫聯繫│000-000000000000 │ │欺取財罪,│
│ │告) │後,其於104 年9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7833號中國信託銀行│ │處有期徒刑│
│ │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等物,致吳嘉倫│帳戶(下稱吳瑞翎中│ │肆月,如易│
│ │ │陷於錯誤,向其下訂日本產品等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 │國信託銀行帳戶) │ │科罰金,以│
│ │ │104 年9 月16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 │新臺幣壹仟│
│ │ │嗣吳嘉倫僅獲得部分商品及部分退款,尚有25,721元款項│ │ │元折算壹日│
│ │ │未獲退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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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許逸嫺│廖璟妤透過LINE通訊軟體,創立「Rose」、「大吉大利順│同上 │104 年6 月5 日匯款3,566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順利利」群組,傳遞代購日本商品之訊息,並透過LINE通│ │元、104 年6 月9 日匯款 │欺取財罪,│
│ │告) │訊軟體帳號與許逸嫺聯繫後,其於104年6月至8月間竟意 │ │3,322 元、104 年6 月9 日│處有期徒刑│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 │匯款8,168 元、104 年7 月│伍月,如易│
│ │ │日本商品等物,致許逸嫺陷於錯誤,向其下訂日本日常用│ │1 日匯款8,168 元104 年7 │科罰金,以│
│ │ │品等商品後,旋即依指示為如右列轉帳金額欄所示匯款至│ │月3 日匯款4,997 元、104 │新臺幣壹仟│
│ │ │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許逸嫺僅收到部分商品,尚有 │ │年7 月13日匯款9,345 元、│元折算壹日│
│ │ │59,245元款項未獲退款。 │ │104 年7 月15日匯款1,925 │。 │
│ │ │ │ │元、104 年7 月21日匯款 │ │
│ │ │ │ │3,294 元、104 年7 月28日│ │
│ │ │ │ │匯款4,300 元、104 年7 月│ │
│ │ │ │ │31日匯款4,425 元、104 年│ │
│ │ │ │ │7 月31日匯款5,575 元、 │ │
│ │ │ │ │104 年8 月5 日匯款10,000│ │
│ │ │ │ │元、104 年8 月11日匯款 │ │
│ │ │ │ │10,000元、104 年8 月18日│ │
│ │ │ │ │匯款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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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張紫柔│廖璟妤透過LINE通訊軟體群組,傳遞代購日本商品之訊息│同上 │104 年6 月8 日3,970 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帳號與張紫柔聯繫後,其於104 年│ │104 年6 月25日5,400 元 │欺取財罪,│
│ │告) │6 月至9 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104 年7 月24日11,685元 │處有期徒刑│
│ │ │犯意,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等物,致張紫柔陷於錯誤,向│ │104 年7 月26日6,266 元 │捌月。 │
│ │ │其下訂日本商品等後,旋即依指示為如右列轉帳金額欄所│ │104 年8 月14日4,700 元 │ │
│ │ │示匯款、無摺存入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張紫柔僅收到│ │104 年8 月18日21,100元 │ │
│ │ │部分商品,尚有256,516元款項未獲退款。 │ │104 年8 月26日13,000元 │ │
│ │ │ │ │104 年8 月27日21,400元 │ │
│ │ │ │ │104 年8 月27日8,600 元 │ │
│ │ │ │ │104 年9 月2 日21,500元 │ │
│ │ │ │ │104 年9 月11日30,000元 │ │
│ │ │ │ │104 年9 月24日30,000元( │ │
│ │ │ │ │以上為張紫柔以其豐銀行帳│ │
│ │ │ │ │戶匯款) │ │
│ │ │ │ │104年8月14日22,216元 │ │
│ │ │ │ │104年9月8日34,480元 │ │
│ │ │ │ │104年9月9日14,300元 │ │
│ │ │ │ │104年9月14日2,500元 │ │
│ │ │ │ │104年9月16日38,800元 │ │
│ │ │ │ │104年9月10日4,000元 │ │
│ │ │ │ │104年9月11日8,300 │ │
│ │ │ │ │元(以上為張紫柔以無存款 │ │
│ │ │ │ │方式存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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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黃芝琪│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戶名吳佳穎,台北富│6,4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面,刊登可代購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於黃芝琪因看到該訊│邦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欺取財罪,│
│ │告) │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000000000000000 號│ │處有期徒刑│
│ │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該等門票,致│帳戶(下稱吳佳穎台│ │參月,如易│
│ │ │黃芝琪陷於錯誤,向其下訂門票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北富邦銀行帳戶) │ │科罰金,以│
│ │ │5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黃芝琪未 │ │ │新臺幣壹仟│
│ │ │取得門票,亦未獲款項退還。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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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陳韻竹│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門票代購代抽代標go」粉絲團頁│同上 │4,800元 │廖璟妤犯詐│
│ │ │面,刊登可代購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於陳韻竹因看到該訊│ │ │欺取財罪,│
│ │ │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 │處有期徒刑│
│ │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代購該等門票,致│ │ │參月,如易│
│ │ │陳韻竹陷於錯誤,向其下訂門票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 │ │科罰金,以│
│ │ │5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陳韻竹未 │ │ │新臺幣壹仟│
│ │ │取得門票,亦未獲款項退還。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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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朱國圻│廖璟妤在FACEBOOK「日本雜貨店」社團頁面,刊登可販售│戶名聶民榮,台北六│共11,50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日本商品之訊息,於朱國圻看到該訊息與之聯繫後,其於│張犁郵局帳號 │ │欺取財罪,│
│ │告) │105年2月4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000-00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
│ │ │犯意,佯稱可販售日本商品等物,致朱國圻陷於錯誤,向│號帳戶(下稱聶民榮│ │參月,如易│
│ │ │其下訂武田合利他命及吸塵器等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郵局帳戶) │ │科罰金,以│
│ │ │年月17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朱國│ │ │新臺幣壹仟│
│ │ │圻未收到商品,且未獲退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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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蔡杏涓│廖璟妤在FACEBOOK「媽咪寶貝隨便買賣」社團頁面,刊登│同上 │共50,940元 │廖璟妤犯詐│
│ │ │可販售商品之訊息,於蔡杏涓看到該訊息與之聯繫後,其│ │ │欺取財罪,│
│ │ │於105年2月16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 │處有期徒刑│
│ │ │之犯意,佯稱可販售商品等物,致蔡杏涓陷於錯誤,向其│ │ │伍月,如易│
│ │ │下訂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18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 │ │科罰金,以│
│ │ │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蔡杏涓未收到商品,經要求後,│ │ │新臺幣壹仟│
│ │ │廖璟妤始交付相關商品及退還相關款項完畢。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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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陳薇情│廖璟妤在FACEBOOK「闆闆找代言MD批發商」社團頁面,刊│同上 │共20,37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登可販售日本奶茶加娃娃商品之訊息,於陳薇情看到該訊│ │ │欺取財罪,│
│ │告) │息與之聯繫後,其於105年2月18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處有期徒刑│
│ │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販售上開商品等物,致│ │ │肆月,如易│
│ │ │陳薇情陷於錯誤,向其下訂該等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 │ │科罰金,以│
│ │ │年月19日匯款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陳薇│ │ │新臺幣壹仟│
│ │ │情未收到商品,經要求後,廖璟妤始退還部分款項,惟仍│ │ │元折算壹日│
│ │ │有3,010元款項未退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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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謝幸芳│廖璟妤透過FACEBOOK帳號與謝幸芳聯繫後,其於105年2月│同上 │共168,445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19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 │ │欺取財罪,│
│ │告) │稱可販售玩偶吊飾、吹風機、餅乾等商品,致謝幸芳陷於│ │ │處有期徒刑│
│ │ │錯誤,向其下訂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19日至26日│ │ │柒月。 │
│ │ │陸續匯款如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謝幸芳│ │ │ │
│ │ │未收到商品,且僅獲5,400元退款,尚有163,045元款項未│ │ │ │
│ │ │經退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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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劉于瑄│廖璟妤透過FACEBOOK帳號與劉于瑄聯繫後,其於105年2月│同上 │共89,700元 │廖璟妤犯詐│
│ │ │20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 │ │欺取財罪,│
│ │ │稱可販售玩偶等商品,致劉于瑄陷於錯誤,向其下訂商品│ │ │處有期徒刑│
│ │ │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20日、22日陸續匯款如右列轉帳│ │ │陸月,如易│
│ │ │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劉于瑄僅收到價值7,800元 │ │ │科罰金,以│
│ │ │商品,尚有81,900元款項未經退還。 │ │ │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2│黃怡嘉│廖璟妤透過FACEBOOK帳號與謝聯繫後,其於105年2月間竟│同上 │共58,560元 │廖璟妤犯詐│
│ │(有提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可販│ │ │欺取財罪,│
│ │告) │售公仔布偶、飲料及吹風機等商品,致黃怡嘉陷於錯誤,│ │ │處有期徒刑│
│ │ │向其下訂商品後,旋即依指示於同年月23日、28日、29日│ │ │伍月,如易│
│ │ │及同年3月3日陸續匯款如右列轉帳金額至其指定之右列帳│ │ │科罰金,以│
│ │ │戶,嗣黃怡嘉未收到商品亦未獲退款。 │ │ │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3│翁雅君│廖璟妤透過LINE通訊軟體「一起瘋東京」群組,傳遞可販│同上、帳號700 │共7,450元 │廖璟妤犯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