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谷蒨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陳逸娟
選任辯謢人 王有民律師
陳朝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8304號、第8835號、第15698號、第16984號)暨移送併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雷射光儀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扣押物品內不實標籤」欄所示之標籤均沒收。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丙○○係瑪谷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 弄00號2樓,下稱「瑪谷公司」)、瑪麗安公主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街0巷00號,下稱「瑪麗安公主公司」 )、瑪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段00巷00 號6樓之2,下稱「瑪爾公司)、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下稱「美魔安公司」)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美魔安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巷00號10樓之14,下稱「美魔安國際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並為瑪谷公司、瑪爾公司及美魔安國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另在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1樓設立「美魔安私人 會館」門市,從事保養品、化妝品、食品等之販售及美容業務 ;丁○○則係?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双丞公司」)之負責 人,從事保養品、化妝品之販售,渠等分別為如下之犯行:㈠丙○○明知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 入,竟基於非法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98、99年間,委 託不知情之友人徐玉華,再輾轉透過不知情之大陸地區、姓名 年籍不詳之侯姓成年男子,在大陸廣州地區,以折合新臺幣( 下同)約20萬元之金額,購買可激發1064nm、532nm波長之雅 鉻雷射光儀器(即俗稱「魔鬼光儀器」)後,未經許可,透過 不知情之海運或空運業者,自大陸地區輸入來臺,而寄送至前 址美魔安私人會館門市。
㈡丙○○復明知自己無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竟基於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103年間,在前址「美魔 安私人會館」內,接續使用前開雷射光儀器,施打雷射光於乙 ○○(施打日期:103年3月31日)、甲○○(施打日期:103 年4、5月間,共3次)、戊○○(施打日期:103年9月26日、 同年12月20日)臉部,從事性質屬於手術之雷射光療行為,而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㈢丙○○自102年間起,迄104年止,以其前揭公司之名義,向丁 ○○所屬之双丞公司購買由双丞公司委託如附表一「實際製造 廠」欄所示之公司製造如附表一「品名」欄所示之化妝品,而 丙○○、丁○○2人均明知如附表一「品名」欄所示之化妝品 係由附表一「實際製造廠」欄所示之公司製造,而非漧華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漧華公司」),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依丙○○之指示,透過不知情之 印刷廠印製虛偽登載製造廠為「漧華公司」之外標籤貼紙後, 在臺中市大雅路双丞公司之工廠內,將之張貼於附表一「品名 」欄所示化妝品之瓶身上,再交付丙○○銷售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漧華公司及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化妝品製造廠審核、管理 之正確性。
案經乙○○、甲○○、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內湖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 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丙○○、丁○○2人 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醫訴卷三 第278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2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意見(醫訴卷三第279至280 頁)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108年4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 、同年5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醫訴卷三第228頁、第 278頁、第299至300頁)、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490號卷【 下稱他3490卷】三-1第12至15頁、第8至10頁、第19至2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835號卷【下稱偵8835卷 】三第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698號卷【 下稱偵15698卷】第45至4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 字第2600號卷【下稱他2600卷】143至144頁、第154至155頁、 醫訴卷一第33至35頁、第89至90頁反面、第149至151頁、醫訴 卷二第39至42頁、醫訴卷三第53至60頁、第165至167頁、第 278頁至279頁、第300頁)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 戊○○、甲○○、告訴代理人吳威廷律師之指訴(偵8835卷一 第141至143頁、第272至273頁、偵8835卷二第287至289頁、第 17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636號卷【下稱他 3636卷】二第3至4頁)、證人林佩珊、徐玉華、楊家哲、虞采 驊、陳清華、鄭瑞隆之證述(偵8385卷二第3至5頁、偵8385卷 三第85至89頁、第11至12頁、第123至125頁、第58至60頁、第 134至135頁、他2600卷第42頁反面、第10至10頁反面、第11至 11頁反面、他3490卷三-1第5至6頁反面、第2至3頁反面、他 2600卷第138至139頁反面、第154至155頁、第138至139頁反面 、第143至144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4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4283900號函及所附抽驗明細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4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3525600 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304號卷【下稱偵 8304卷】第19至27頁、他3490卷三-1第99至123頁)、瑞隆生 化科技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
司、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函覆提 供受双丞公司製造化妝品之交易紀錄(偵8304卷第125至128頁 、他3490卷三-1第64至71、第131至134頁、他3490卷三-2第12 至13、第40至49頁、他3490卷三-1第49至50頁、第144至145頁 、他3490卷三-2第50至51頁、他3490卷三-1第53至54、他3490 卷三-2第14至39頁、他3490卷三-2第7-11頁)、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104年6月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53052100號函所附美魔安 公司產品中文標籤照片(他2600卷第52至71頁反面)、喬翼生 技化狀品有限公司出貨單、代工合約書(他2600卷第85至99、 第132頁反面)、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切結書(他2600卷第145 至146頁)、双丞公司美魔安產品清冊及製造商、分裝商說明 (他2600卷第148至149頁)、被告丙○○與被告丁○○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醫訴卷三第311至319頁)、被告丙○○與 美工人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醫訴卷三第321至331頁 )等附卷可稽,及附表二所示產品標籤5本、美魔女青春露5瓶 、美魔女青春安瓶4瓶扣案為憑,足認被告2人前開出於任意性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⒈被告丙○○犯罪事實一㈠之行為後,藥 事法第84條規定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 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原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 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 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 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 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 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法後就罰金刑部分均已經提 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丙○○,自應適用被告丙○○行為時即 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⒉被告丙○○於犯罪 事實一㈡之行為後,醫師法第2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同 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之該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
沒收之」,修正後則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 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 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書(不罰)內容則未修正。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參諸修正理由略以:「(本條 )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 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 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等 語,堪認本次修正對被告丙○○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 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規定。㈡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非法 輸入醫療器材罪、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 ○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 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 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考)。 經查:⒈被告丙○○於103年間,在前址美魔安私人會館內所 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係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醫療業 務,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業務之舉措,仍應評價 認為各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⒉被告丙○○、丁○○於前揭期 間內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 式亦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 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徐玉華、侯姓成年男子、不詳貨運 業者,以遂行其非法輸入醫療器材之犯行;被告丙○○、丁○ ○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廠者,以遂行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丙○○、丁○○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 ,該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㈥被告丙○○、丁○○就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 載被告丁○○之犯罪事實,及公訴人於107年12月19日本院準 備程序稱被告丙○○與被告丁○○共犯前開移送併辦意旨書所 載之犯罪事實(醫訴卷三第54頁),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因 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實質 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㈧被告丙○○非法輸入醫療器材、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㈨爰審酌被告2人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被告丙○○未經許可,輸入雷射 光儀器,且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使用前開儀器為告訴人乙 ○○、甲○○、戊○○為雷射光療行為,對告訴人之生命及身 體健康造成潛在危險;又被告丙○○、丁○○於附表一所示之 化妝品外標籤之製造商虛為登載「漧華公司」,足生損害於漧 華公司及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化妝品製造廠商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所為均實屬非是,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丁○ ○僅係聽從被告丙○○之指示,惡性及參與程度較被告丙○○ 為輕,被告丁○○並業與被害人漧華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 1紙(醫訴卷二第47頁)附卷為憑,兼衡被告丙○○於本院審 理中自陳現於大陸地區研讀中醫,無收入,已婚無子,但尚有 娘家父母待其照顧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等一切情狀(醫訴卷三第 302至303頁),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則自陳現仍為双丞公 司負責人,月收入數萬元,已婚,家中尚有母親及2名未成年 子需扶養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所宣告之全部有期徒刑,定其應執 行刑,均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㈩另被告丁○○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已如前述,本次因一時 失慮罹犯刑章,惟自警詢、偵查歷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均坦 承認罪,信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至被告丙○○雖於108年4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同年5月15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認罪,然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108年4月17日前之準備程序中,就對告訴人甲○○、戊○○非 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否認犯行,嗣 雖稱坦誠認罪,然其答辯或稱沒有印象(醫訴卷三第231頁) 、或稱無指示被告丁○○變更製造商之記載(醫訴卷三第229
頁),犯行態度反覆,難認被告丙○○有真心悔改認錯之意, 且迄今均未與告訴人乙○○、甲○○、戊○○達成和解或取得 其諒解,參以被告丙○○現仍為舊有客戶繼續為美容行為(醫 訴卷三第302頁),有極高可能性被告丙○○日後會重操舊業 ,難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不予宣 告緩刑。
沒收:
㈠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38條、38之1條、38之2條、38 之3條,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刑 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修正,於105年6月22日公布 ,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施行法第10之3條第2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 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故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 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條文,以為本案被告 沒收之依據,合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可 激發1064nm、532nm波長之雅鉻雷射光儀器1台及附表二「扣押 物品內應沒收之不實標籤」所示之標籤,均係被告丙○○所有 ,業經其供承在卷,其中雷射光儀器係供被告丙○○非法輸入 醫療器材、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之物,附表二所示之標籤, 均係虛偽登載製造商為漧華公司,即均係供被告丙○○犯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所用之物,均經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又上開雷射光儀器未經扣案,未免有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況,爰併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 案物品,卷內查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行相關,亦非違禁物,復 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 。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 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分 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 「利得範圍」。申言之,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於直接性 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利得存否 之認定。而利得究否與犯罪有直接關聯,則視該犯罪與利得間
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若無直接關聯,僅於符合刑法第 38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利用及替代品之間接利得,得予沒收外 ,即應認非本案之利得,而排除於沒收之列(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⒈被告丙○○對告 訴人乙○○、戊○○、甲○○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均無收費, 即無因該犯行而獲取任何歸屬其所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 此部分犯行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⒉至被 告丙○○所販售如附表一所示化妝品瓶身標籤固虛偽登載製造 商為漧華公司,然刑法偽造文書所保護之法益為文書之可憑性 及公信力,被告丙○○此舉固侵害漧華公司,惟漧華公司非化 妝品製造大廠,且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化妝品之品質無任何 虛偽標示,即前開標籤之虛偽登載,並無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意 願,消費者購買附表一所示之化妝品,非因其所張貼之外標籤 係虛偽登載製造商為漧華公司所致,則被告丙○○販售張貼虛 偽登載製造廠商標籤化妝品之所得,與其行使該虛偽登載不實 標籤無直接關聯性,即難認係本案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之犯罪所得,亦無從依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移送併辦,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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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品名 │標示製造廠 │實際製造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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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爾卑斯小白花面膜│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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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機太陽面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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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機夢蝶草抗氧化面│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膜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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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機綠精靈毛孔柔焦│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面膜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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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美魔女青春露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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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淨化毛孔乳清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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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茶樹神奇凝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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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檸檬馬鞭草洗髮精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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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好運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0 │溫柔臉部噴霧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或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11 │美魔安皇后絲絨菁華│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液 │ │ │
├──┼─────────┼────────┼────────────┤
│ 12 │茶樹絲絨精華液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3 │青春眼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4 │美魔安粉底液面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瑞隆生化科技公司委託安良│
│ │ │ │泰科技有限公司製造 │
├──┼─────────┼────────┼────────────┤
│ 15 │美魔安青春安瓶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6 │迷迭香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7 │美魔安貴妃娘娘沐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浴乳(玫瑰精華 ) │ │ │
├──┼─────────┼────────┼────────────┤
│ 18 │美魔安茶樹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19 │檸檬馬鞭草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0 │溫柔baby沐浴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1 │美魔安溫柔baby身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體乳 │ │ │
├──┼─────────┼────────┼────────────┤
│ 22 │摩洛哥精華油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3 │美魔安溫柔潔面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4 │SCA南美蝸牛生長因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 │
│ │子面膜 │ │ │
├──┼─────────┼────────┼────────────┤
│ 25 │美魔安Q10玻尿酸保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 │
│ │濕面膜 │ │ │
├──┼─────────┼────────┼────────────┤
│ 26 │美魔安溫柔化妝水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7 │美魔安玫塊化妝水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白麝香) │ │ │
├──┼─────────┼────────┼────────────┤
│ 28 │美魔安玫瑰貴妃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29 │溫柔精華液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0 │皇后面油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1 │玫瑰花園洗髮精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
│ 32 │美魔安空氣清新噴霧│漧華實業有限公司│亞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3 │美魔安無敵好用眼唇│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卸妝液 │ │ │
├──┼─────────┼────────┼────────────┤
│ 34 │埃及豔后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5 │美魔安黃金魚子醬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双丞公司進口 │
│ │霜 │ │ │
├──┼─────────┼────────┼────────────┤
│ 36 │薰衣草酵素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7 │洗乾淨洗手乳1000ml│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8 │魔女護手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39 │茶樹淨化毛孔面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安良泰科技有限公司 │
├──┼─────────┼────────┼────────────┤
│ 40 │洗乾淨洗手乳60ml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1 │玫瑰花園洗髮精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
│ 42 │皇后卸粧水500ml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3 │皇后卸粧水165ml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4 │美魔女熱眼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BI0FARMA S.P.A. │
├──┼─────────┼────────┼────────────┤
│ 45 │睡美人熬夜眼霜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 46 │香茅酵素沐浴乳 │漧華實業有限公司│喬翼生技化妝品有限公司 │
└──┴─────────┴────────┴────────────┘
附表二:沒收之物
┌────────┬─────────────────────────┐
│扣押物編號及名稱│扣押物品不實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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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產品標籤1本 │茶樹神奇凝膠標籤6紙、美魔安無敵好用眼唇卸妝液標籤1│
│ │紙、綠精靈毛孔柔無面膜標籤3紙、有機太陽面膜標籤4紙│
│ │、玫瑰貴妃霜標籤2紙、粉底液面膜標籤4紙、青春眼膠標│
│ │籤3紙、貴妃娘娘沐浴乳標籤10紙、薰衣草酵素沐浴乳標 │
│ │籤8紙、香茅酵素沐浴乳標籤4紙、魔女護手霜標籤1紙、 │
│ │溫柔潔面膠標籤8紙、溫柔化妝水標籤7紙、玫瑰化妝水標│
│ │籤7紙、埃及豔后霜標籤3紙、溫柔精華液標籤3紙、茶樹 │
│ │絲絨精華液標籤4紙、皇后絲絨精華液標籤4紙、黃金魚子│
│ │醬霜標籤1紙、茶樹沐浴乳標籤5紙、好運沐浴乳標籤6紙 │
│ │、美魔女熱眼霜標籤2紙、洗乾淨洗手乳標籤6紙、玫瑰花│
│ │園洗髮精標籤3紙、檸檬馬鞭草洗髮精標籤4紙、皇后卸妝│
│ │水標籤9紙、美魔女青春露標籤8紙、迷迭香沐浴乳標籤3 │
│ │紙、美魔女青春安瓶標籤2紙、空氣清新噴霧標籤3紙、溫│
│ │柔臉部噴霧標籤3紙、溫柔BABY沐浴膠標籤1紙、溫柔BABY│
│ │身體乳標籤1紙、摩洛哥精華油標籤2紙、阿爾卑斯小白花│
│ │面膜標籤3紙、夢碟草抗氧化面膜標籤4紙、茶樹淨化面膜│
│ │標籤3紙、SCA南美蝸牛面膜標籤3紙、Q10玻尿酸保濕面膜│
│ │標籤3紙、淨化毛孔乳清標籤1紙、魔女護手霜標籤1紙 │
├────────┼─────────────────────────┤
│C-14產品標籤 │檸檬馬鞭草沐浴乳標籤6紙、溫柔潔面膠標籤60紙、皇后 │
│ │卸妝水標籤24紙、玫瑰花園洗髮精標籤29紙、美魔女青春│
│ │露標籤12紙 │
├────────┼─────────────────────────┤
│C-15產品標籤 │玫瑰花園洗髮精標籤12紙 │
├────────┼─────────────────────────┤
│C-17產品標籤 │迷迭香沐浴乳標籤72紙、洗乾淨洗手乳標籤36紙、薰衣草│
│ │酵素沐浴乳標籤83紙、美魔安貴妃娘娘沐浴乳54紙 │
├────────┼─────────────────────────┤
│C-18產品標籤 │好運沐浴乳標籤139紙、溫柔BABY身體乳標籤24紙、檸檬 │
│ │馬鞭草洗髮精標籤24紙 │
├────────┼─────────────────────────┤
│C-23美魔女青春露│扣案之美魔女青春露大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大瓶裝2件 │ │
├────────┼─────────────────────────┤
│C-24美魔女青春露│其中1瓶之美魔女青春露中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1紙 │
│中瓶裝2件 │ │
├────────┼─────────────────────────┤
│C25美魔女青春安 │扣案之美魔女青春安瓶大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瓶大瓶裝2件 │ │
├────────┼─────────────────────────┤
│C26美魔女青春安 │扣案之美魔女青春安瓶小瓶裝瓶身張貼之外標籤2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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