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79號
TPDM,105,訴,379,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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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 福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331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8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福業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8 年5 月14日死亡 ,此有其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㈧第 297 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被 告 劉貴嬌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市○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鵬成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市○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張賽玉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0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長順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 福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潮屏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樓之0
居臺北市○○區○○○路0號0棟00樓
之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倫緯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城釗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華泉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義雄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0樓




高雄市○○○路0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0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臘梅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0
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0巷00號0樓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嚴桂香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街0段00號0樓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曾琍娜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號0棟00樓之00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楊秋香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0之0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陳昌玲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0
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00巷0號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汪順群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00號0樓之0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郭多香 (大陸籍)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路000號0樓之0
居留證統一證號:0000000000號
統一證號:0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貴嬌(外號許媽、許太太)、許鵬成張賽玉劉長順( 原名:劉名澤)、楊福、羅潮屏張倫緯余城釗陳華泉楊義雄林志杰等均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亦明知人頭老公劉長順、楊福、羅潮 屏、張倫緯余城釗陳華泉楊義雄林志杰與大陸地區 女子胡臘梅嚴桂香曾琍娜楊秋香陳昌玲汪順群郭多香王芬均無結婚之真意,竟分別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及與胡臘梅、嚴桂 香、曾琍娜楊秋香陳昌玲汪順群郭多香基於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各被告參與之犯行及是否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詳下述),由劉貴 嬌、許鵬成張賽玉以新臺幣6、7萬元不等之代價及免費往 返大陸地區機票、食宿等報酬為餌,在臺灣尋找並安排無結 婚真意之人頭老公,陪同人頭老公至大陸地區與無結婚真意 、意欲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共同使大陸地區女 子以辦理假結婚之方式進入臺灣地區,渠等再由大陸地區女 子給付之人民幣數萬元不等費用中牟利,而分別從事下列犯 行:
㈠於民國100年3月26日前某日,由許鵬成介紹劉長順予劉貴 嬌充當人頭老公牟利,再於同年3月26日由劉貴嬌安排及



陪同劉長順前往大陸地區,並由劉長順與大陸地區女子胡 臘梅於同年3月28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天公證處辦理虛 偽結婚登記,並取得該處核發之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申請認證,劉長順 於同年4月19日,復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請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 表」及「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證 明,一併提出予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之 承辦人員,申請胡臘梅入境來臺團聚,使承辦人員實質審 查後,因未發覺假結婚之實情,據之核發准胡臘梅進入臺 灣之入出境許可證,再由胡臘梅於同年10月14日持用該許 可證,於通過移民署承辦人員面談後,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嗣劉長順胡臘梅於同年10月25日再持上開公證書、證 明書、胡臘梅入出境許可證等資料向臺北市松山區戶政 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而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人員形 式審查後,將劉長順胡臘梅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 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 正確性。
㈡於100年11月22日前某日,由許鵬成介紹楊福予劉貴嬌充 當人頭老公牟利,再於同年11月22日由劉貴嬌安排及陪同 楊福前往大陸地區,並由楊福與大陸地區女子嚴桂香於同 年11月25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楚信公證處辦理虛偽結婚登 記,並取得該處核發之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海基會申請 認證,楊福於102年8月12日,復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 臺灣地區申請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 臺團聚資料表」及「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 基會認證證明,一併提出予移民署之承辦人員,申請嚴桂 香入境來臺團聚,使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未發覺假結 婚之實情,據之核發准嚴桂香進入臺灣之入出境許可證, 再由嚴桂香於103年1月3日持用該許可證,於通過移民署 承辦人員面談後,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楊福、嚴桂香於 103年1月13日再持上開公證書、證明書、嚴桂香之入出境 許可證等資料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 記,而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將楊福與劉 長順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簿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 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
㈢於101年6月23日,劉貴嬌陪同羅潮屏前往大陸地區,並由 羅潮屏與大陸地區女子曾琍娜於同年6月25日,在湖北省



武漢市中星公證處辦理虛偽結婚登記,並取得該處核發之 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海基會申請認證,羅潮屏於同年7 月26日,復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及「 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證明,一併 提出予移民署承辦人員,申請曾琍娜入境來臺團聚,使承 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未發覺假結婚之實情,據之核發准 曾琍娜進入臺灣之入出境許可證,再由曾琍娜於同年10月 19日持用該許可證,於通過移民署承辦人員面談後,非法 進入臺灣地區。嗣曾琍娜羅潮屏於102年5月14日再持上 開公證書、證明書、曾琍娜入出境許可證等資料向臺北 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而使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將羅潮屏曾琍娜結婚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戶籍 謄本等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 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
㈣於102年5月19日前某日,劉貴嬌張賽玉以新臺幣6萬元 及免費提供往返大陸地區機票、食宿等報酬為對價,安排 無結婚真意之張倫緯充當人頭老公前往大陸地區,張賽玉 復向大陸地區無結婚真意,意欲來臺工作之大陸女子楊秋 香收取新臺幣12萬至14萬元之費用,而於102年5月22日, 安排張倫緯楊秋香在福建省南平市公證處辦理登記結婚 ,並取得該處核發之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海基會申請認 證,張倫緯復於102年6月19日,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 臺灣地區申請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 臺團聚資料表」及「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 基會認證證明,一併提出予移民署之承辦人員,申請楊秋 香入境來臺團聚,使承辦人員據之核發准楊秋香進入臺灣 之入出境許可證楊秋香繼於102年10月28日持用該許可 證,在通過移民署承辦人員面談後,得以藉由假結婚之方 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張倫緯楊秋香於103年1月13日 再持上開公證書、證明書、楊秋香入出境許可證等資料 向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而使不知 情的承辦公務人員將張倫緯楊秋香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 管理之正確性。
㈤於99年5月17日前某日,由許鵬成介紹余城釗劉貴嬌充 當人頭老公牟利,再於同年5月17日由許鵬成陪同余城釗 前往大陸地區,並由余城釗與大陸地區女子陳昌玲於同年



5月25日,在湖北省武漢市公證處辦理虛偽結婚登記,並 取得該處核發之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海基會申請認證, 余城釗於同年6月14日,復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 地區申請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 聚資料表」及「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 認證證明,一併提出予移民署之承辦人員,申請陳昌玲入 境來臺團聚,使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未發覺假結婚之 實情,據之核發准陳昌玲進入臺灣之入出境許可證,再由 陳昌玲於同年12月13日持用該許可證,於通過移民署承辦 人員面談後,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余城釗陳昌玲於 100年3月15日再持上開公證書、證明書、陳昌玲之入出境 許可證等資料向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 記,而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余城釗陳昌玲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 簿、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 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
㈥於99年5月14日前某日,劉貴嬌許鵬成以新臺幣6萬元及 免費提供往返大陸地區機票、食宿等報酬為對價,安排無 結婚真意之陳華泉充當人頭老公前往大陸地區,劉貴嬌復 向大陸地區無結婚真意,意欲來臺工作之大陸女子汪順群 收取人民幣3萬5,000元之費用,再於同年5月14日由劉貴 嬌陪同陳華泉前往大陸地區,並由陳華泉與大陸地區女子 汪順群於同年5月17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楚信公證處辦理 虛偽結婚登記,並取得該處核發之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 海基會申請認證,陳華泉復於同年6月8日,填載「大陸地 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 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及「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 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證明,一併提出予移民署之承辦人員 ,申請汪順群入境來臺團聚,使承辦人員據之核發准汪順 群進入臺灣之入出境許可證汪順群繼於同年9月23日持 用該許可證,在通過移民署承辦人員面談後,得以藉由假 結婚之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陳華泉汪順群於同年 10月20日再持上開公證書、證明書、汪順群入出境許可 證等資料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而使不知情的承辦公務人員將陳華泉汪順群結婚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戶 籍謄本等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 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
㈦於99年11月17日,劉貴嬌陪同楊義雄前往大陸地區,並由 楊義雄與大陸地區女子郭多香於同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



武漢市楚信公證處辦理虛偽結婚登記,並取得該處核發之 結婚公證書後,持之向海基會申請認證,楊義雄於同年12 月28日,復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及「 保證書」,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證明,一併 提出予移民署承辦人員,申請郭多香入境來臺團聚,使承 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未發覺假結婚之實情,據之核發准 郭多香進入臺灣之入出境許可證,再由郭多香於100年3月 28日持用該許可證,於通過移民署承辦人員面談後,非法 進入臺灣地區。嗣楊義雄郭多香於100年7月4日再持上 開公證書、證明書、郭多香入出境許可證等資料向臺北 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而使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將楊義雄郭多香結婚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戶籍 謄本等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 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
㈧於102年7月3日,由劉貴嬌安排林志杰前往大陸地區,並 由林志杰與大陸地區女子王芬於同年7月4日,在湖北省天 門市公證處辦理虛偽結婚登記,並取得該處核發之結婚公 證書後,持之向海基會申請認證,林志杰嗣於同年8月6日 ,填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臺灣地 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及「保證書」 ,連同前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證明,提出予移民署 之承辦人員,申請王芬入境來臺團聚,惟林志杰經移民署 承辦人員於同年10月8日及103年3月19日二次通知接受面 談,均未依約到場,遂未予准許,致其與劉貴嬌以假結婚 方式共同使大陸地區女子王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未遂。二、案經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劉貴嬌於移民署及偵│1.其帶被告劉長順至大陸與被│
│ │查中之供述 │ 告胡臘梅辦結婚之事實,惟│
│ │ │ 矢口否認被告劉長順與被告│
│ │ │ 胡臘梅為假結婚,其未獲利│
│ │ │ 云云。 │
│ │ │2.其有帶被告楊福至大陸與被│
│ │ │ 告嚴桂香見面,其代墊被告│




│ │ │ 楊福機票、辦護照、單身證│
│ │ │ 明等費用,被告嚴桂香有支│
│ │ │ 付金錢與其等事實。 │
│ │ │3.其有介紹被告余城釗與被告│
│ │ │ 陳昌玲結婚,有陪同被告余│
│ │ │ 城釗至移民署接受面談、代│
│ │ │ 墊被告余城釗至大陸之去程│
│ │ │ 機票、火車等交通費,惟未│
│ │ │ 向被告陳昌玲收錢等事實。│
│ │ │4.有陪同被告羅潮屏至大陸與│
│ │ │ 被告曾琍娜辦結婚之事實。│
│ │ │5.其有介紹大陸女子王芬與被│
│ │ │ 告林志杰連絡之事實。 │
│ │ │6.否認被告張倫緯結婚為其所│
│ │ │ 介紹之情。 │
│ │ │7.有聽過被告陳華泉之事實。│
├──┼───────────┼─────────────┤
│ 2 │被告許鵬成於移民署及偵│1.一般人稱呼被告劉貴嬌許媽│
│ │查中之供述 │ 媽之事實。 │
│ │ │2.被告劉貴嬌介紹被告羅潮屏
│ │ │ 與被告陳昌玲結婚,其陪同│
│ │ │ 被告余城釗至大陸結婚等事│
│ │ │ 實,惟矢口否認為假結婚。│
│ │ │3.矢口否認參與被告楊福、劉│
│ │ │ 長順結婚等情。 │
├──┼───────────┼─────────────┤
│ 3 │被告張賽玉於移民署及偵│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㈣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4 │被告劉長順於移民署中之│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
│ │供述 │實,且被告劉長順於移民署受│
│ │ │詢問時,神色自若,對詢問問│
│ │ │題均自由連續陳述。 │
├──┼───────────┼─────────────┤
│ 5 │被告胡臘梅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且被告胡臘梅入境時,被│
│ │ │告劉貴嬌許鵬成至機場接機│
│ │ │,至臺灣工作收入較在大陸地│
│ │ │區多等事實。 │
├──┼───────────┼─────────────┤




│ 6 │被告楊福於移民署及偵查│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
│ │中之供述 │實,且被告劉長順於移民署受│
│ │ │詢問時,神色自若,對詢問問│
│ │ │題均自由連續陳述。 │
├──┼───────────┼─────────────┤
│ 7 │被告嚴桂香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且被告楊福由被告劉貴嬌
│ │ │帶至大陸地區與被告嚴桂香結│
│ │ │婚,被告楊福機票費由被告劉│
│ │ │貴嬌負擔,及至臺灣工作收入│
│ │ │較在大陸地區多等事實。 │
├──┼───────────┼─────────────┤
│ 8 │被告羅潮屏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9 │被告曾琍娜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坦承在臺灣工作收入較在│
│ │ │大陸地區多之事實。 │
├──┼───────────┼─────────────┤
│ 10 │被告張倫緯於移民署及偵│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㈣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11 │被告楊秋香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㈣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12 │被告余城釗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㈤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且被告余城釗於移民署受│
│ │ │詢問時,神色自若,對詢問問│
│ │ │題均自由連續陳述。 │
├──┼───────────┼─────────────┤
│ 13 │被告陳昌玲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㈤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被告許鵬成陪同被告余城│
│ │ │釗至大陸,被告余城釗回程機│
│ │ │票由被告陳昌玲支付,在臺灣│
│ │ │工作收入較在大陸地區多等事│
│ │ │實。 │
├──┼───────────┼─────────────┤
│ 14 │被告陳華泉於移民署及偵│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㈥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15 │被告汪順群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㈥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16 │被告楊義雄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㈦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且被告楊義雄於移民署受│
│ │ │詢問時,神色自若,對詢問問│
│ │ │題均自由連續陳述。 │
├──┼───────────┼─────────────┤
│ 17 │被告郭多香於移民署及偵│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㈦之犯罪事│
│ │查中之供述 │實。 │
├──┼───────────┼─────────────┤
│ 18 │被告林志杰於偵查中之供│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㈧之犯罪事│
│ │述 │實。 │
├──┼───────────┼─────────────┤
│ 19 │被告劉長順郵局帳戶之存│被告胡臘梅固定給付被告劉長│
│ │摺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順金錢之事實。 │
├──┼───────────┼─────────────┤
│ 20 │大陸同胞來台查詢、大陸│被告胡臘梅前已與黃吉田結婚│
│ │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申請來臺遭拒之事實,佐證│
│ │請書、黃吉田出具之保證│其與被告劉長順結婚為虛之情│
│ │書、陳情書、戶籍謄本、│。 │
│ │海基會證明、被告胡臘梅│ │
│ │、黃吉田結婚公證書、面│ │
│ │談紀錄及結果建議表、大│ │
│ │陸地區人民未入境訪查紀│ │
│ │錄表、處分書、訴願書、│ │
│ │答辯書、行政院決定書 │ │
├──┼───────────┼─────────────┤
│ 21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實。 │
│ │申請書、被告劉長順出具│ │
│ │之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 │
│ │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 │
│ │聚資料表、海基會證明、│ │
│ │被告劉長順胡臘梅結婚│ │
│ │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 │
│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 │
├──┼───────────┼─────────────┤
│ 22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實。 │




│ │申請書、被告楊福出具之│ │
│ │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 │
│ │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 │
│ │資料表、海基會證明、被│ │
│ │告楊福、嚴桂香結婚公證│ │
│ │書、結婚登記申請書、戶│ │
│ │籍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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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大陸同胞來台查詢、大陸│被告曾琍娜前已分別與林保合
│ │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吳忠結婚,申請來臺均遭拒│
│ │請書、林保合、吳忠出具│之事實,佐證其與被告羅潮屏
│ │之保證書、海基會證明、│結婚為虛之情。 │
│ │被告曾琍娜林保合結婚│ │
│ │公證書、被告曾琍娜、吳│ │
│ │忠結婚公證書、面談紀錄│ │
│ │及結果建議表、訪查紀錄│ │
│ │表、處分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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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罪事│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實。 │
│ │申請書、被告羅潮屏出具│ │
│ │之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 │
│ │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 │
│ │聚資料表、海基會證明、│ │
│ │被告羅潮屏曾琍娜結婚│ │
│ │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 │
│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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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被告羅潮屏行動電話門號│被告羅潮屏至移民署接受面談│
│ │0000000000號之102年1月│前,與被告劉貴嬌有多通通話│
│ │至3月之通聯紀錄 │紀錄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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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㈣之犯罪事│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實。 │
│ │申請書、被告張倫緯出具│ │
│ │之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 │
│ │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 │
│ │聚資料表、海基會證明、│ │
│ │被告張倫緯楊秋香結婚│ │
│ │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 │




│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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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被告張倫緯行動電話門號│被告張倫緯與被告劉貴嬌間有│
│ │0000000000號之102年5月│多通通話紀錄之事實。 │
│ │至6月之通聯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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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大│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㈤之犯罪事│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實。 │
│ │申請書、被告余城釗出具│ │
│ │之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 │
│ │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 │
│ │聚資料表、海基會證明、│ │
│ │被告余城釗陳昌玲結婚│ │
│ │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 │
│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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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查│被告汪順群前已與林易璋結婚│
│ │詢、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申請來臺遭拒之事實,佐證│
│ │灣地區申請書、林易璋出│其與被告陳華泉結婚為虛之情│
│ │具之保證書、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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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