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雷隆程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因停車場法事件,對
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