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7號
原 告 高潤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
事件亦適用之。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
能力。本件原告許月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起訴前已死亡,
有原告所提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為證,自屬無當事人
能力,惟起訴狀上仍一併記載許月珍為原告,原告應具狀更
正。
二、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
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
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法所稱交
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
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違章行為人原則上須以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即行政機
關所為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據以主張裁
決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倘公路主管機關之裁決尚
未作成,違章行為人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因欠缺程序
標的,即屬不備合法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依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為訴訟標的,而係不服被告機關108年3月11日中
市交裁申字第1080016925號函文,惟上開函文僅係引述本院
104年度交字第288號行政訴訟判決(節錄)內容及回覆原告
108 年3月5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之說明,並非裁決書,亦
不得為撤銷訴訟之標的,原告應更正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
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19 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
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