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39號
TCDV,108,除,239,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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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邱富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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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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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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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呂永鎮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7年10月30 │500,000元 │4766895 │ │
│ │ │北台中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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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