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21號
TCDV,108,重訴,321,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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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原   告 鐘錦霞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漢笙律師
被   告 陳琬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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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