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8年度,5號
TCDV,108,訴更一,5,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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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欒李寄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明等1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
起訴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
108年度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發回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4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已死亡共有人王論、王正雄王清景陳進輝
  王彩絲、林才茂、王林月霞、王鴻孟、王鴻杰王登權等10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告吳嘉明、王文意、張弘毅王重鈞薛水金、王
  柏仁、王柏凱、王祈雅、林杉雄、王清山、王賢深、王明祈
  、王明隆、王淑惠、王景仁李銘鎧李麗璇李銘錚、王
  鈴美、賴王秀盈林王彩玉王秋水王靜儀王賢泮、王
  正忠、王綠仙、王雪雲、張王雪娥、王雪白、王澤銘、王桂
  英、王吉宣、王萬萄、王陳來好、王子敬王賢聰、王賢鵬
  、王賢悟、王賢豪、王麗珠王清田吳王欸王阿雀、林
  王彩絹、羅王淑媛、林王境壎、王淑惠、王斌德、王智洽、
  王林春綢、王于娟、王于玲、王雅慧王祝文王吳美珠
  林培雄林培漢林培發、陳林玉映、林玉茹、林東勳、林
  怡君、林宜瑩林欣穎林美光王惠璇、王惠蓉、王惠玟
  、王品方林正仁林文謙林文容鄭齊仲、王秋鈿、
  重吉、重義、重明、張重祺、李美華、林張麗華
  垂華、彩華、王勇雄、王子明王俊隆王耀宗王麗芬
  、王麗英王麗蘭王威捷王賢慧王嘉德張素真、王
  葉游親、王文明陳永宗王新語、王鴻武、王鴻岳、葉王
  惠綾、王惠娟張守宇張守攻守正、守光、黃美農
  、黃清松、黃秀英黃麗菊、王高玉芬王志明王惠寶
  王文雄、王能資、王能達、王塗秀英王能通王培權、王
  楊淑貞等118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神岡區圳堵段356、356之3、356之6、356
  之7、356之8、356之9、356之10、356之11、356之36地號等
  9筆土地最新地籍圖謄本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
  108年6月以後申請,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他
  項權利人姓名及地址請勿遮掩)。
四、原告申請取得第1~3項資料後,如有追加被告或承受訴訟之
  必要,則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追加被告,並提出聲明記載
  完備之起訴狀及按追加後被告總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俾利送
  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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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