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欒李寄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明等1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發回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4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請提出已死亡共有人王張論、王正雄、王清景、陳進輝、張 王彩絲、林才茂、王林月霞、王鴻孟、王鴻杰、王登權等10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被告吳嘉明、王文意、張弘毅、王重鈞、薛水金、王 柏仁、王柏凱、王祈雅、林杉雄、王清山、王賢深、王明祈 、王明隆、王淑惠、王景仁、李銘鎧、李麗璇、李銘錚、王 鈴美、賴王秀盈、林王彩玉、王秋水、王靜儀、王賢泮、王 正忠、王綠仙、王雪雲、張王雪娥、王雪白、王澤銘、王桂 英、王吉宣、王萬萄、王陳來好、王子敬、王賢聰、王賢鵬 、王賢悟、王賢豪、王麗珠、王清田、吳王欸、王阿雀、林 王彩絹、羅王淑媛、林王境壎、王淑惠、王斌德、王智洽、 王林春綢、王于娟、王于玲、王雅慧、王祝文、王吳美珠、 林培雄、林培漢、林培發、陳林玉映、林玉茹、林東勳、林 怡君、林宜瑩即林欣穎、林美光、王惠璇、王惠蓉、王惠玟 、王品方、林正仁、林文謙、林文容、鄭齊仲、王秋鈿、張 重吉、張重義、張重明、張重祺、李張美華、林張麗華、張 垂華、張彩華、王勇雄、王子明、王俊隆、王耀宗、王麗芬 、王麗英、王麗蘭、王威捷、王賢慧、王嘉德、張素真、王 葉游親、王文明、陳永宗、王新語、王鴻武、王鴻岳、葉王 惠綾、王惠娟、張守宇、張守攻、張守正、張守光、黃美農 、黃清松、黃秀英、黃麗菊、王高玉芬、王志明、王惠寶、 王文雄、王能資、王能達、王塗秀英、王能通、王培權、王 楊淑貞等118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 事欄請勿省略)。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神岡區圳堵段356、356之3、356之6、356 之7、356之8、356之9、356之10、356之11、356之36地號等 9筆土地最新地籍圖謄本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 108年6月以後申請,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他 項權利人姓名及地址請勿遮掩)。四、原告申請取得第1~3項資料後,如有追加被告或承受訴訟之 必要,則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追加被告,並提出聲明記載 完備之起訴狀及按追加後被告總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俾利送 達被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