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余遇琼
伍新財
黃翠華
江美玉
孫立中
儲見智
湯成偉
彭民台
徐郡發
鍾華強
鍾麗華
鄭萬新
鄭純
顏娶治
文志中
文志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積欠管理費總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遲延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位所示之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積欠管理費總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余遇琼、伍新財、江美玉、孫立中、儲見智、湯成 偉、彭民台、徐郡發、鍾麗華、鄭萬新、顏娶治、文治中、 文志卉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為合法向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備查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依莒光新城住戶規約第10條管理費及停車位管理費之繳納規 定,及民國102年5月2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於 102年1月1日之前2樓以上住戶每戶每月繳交新臺幣(下同) 400元,1樓住戶每戶每月繳交200元,自102年1月1日開始, 2樓以上住戶每戶每月繳交500元,1樓住戶每戶每月繳交250 元。被告等均為莒光新城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各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欠繳管理費金額,經原告發函催告,均未獲 置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
㈡住戶以分別共有方式所有,管理費繳納方式社區規約並無特 別規定,參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5號、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584號判決見解,管理費之債務 當屬可分之債,按住戶各自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管理費。另 本件管理費以3個月為一期,故以每年3月31日、6月30日、 9月30日、12月31日為每期繳費日。
㈢聲明:
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積欠管理費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翠華則以:伊從未收過繳費通知,亦不知要繳多少錢 ,伊住1樓,應只要繳一般住戶3分之1的錢,且伊房子外面 地面已有裂痕,原告均未處理,對支付管理費有意見,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鍾華強則以:係伊的房子,但房子都被伊弟弟占有使用 中,應由伊弟弟鐘嘉瑋付管理費,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㈢被告鄭純則以:房子係共同繼承的,現在係伊哥哥鄭萬光居 住,應由鄭萬光來繳納,惟鄭萬光已過世,依管理規約,如
欠繳2期以上,原告應先向伊催繳,也許伊已經繳納,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余遇琼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前曾 出庭陳述:對原告請求無意見,但伊無能力繳,伊係低收入 戶,希望讓伊分期繳納,每月繳納2,000元,就可以接受。 ㈤被告文治中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前曾 出庭陳述:對原告請求無意見,伊媽媽顏娶治、伊妹妹文志 卉亦未繳,伊等應會繳。
㈥被告伍新財、江美玉、孫立中、儲見智、湯成偉、彭民台、 徐郡發、鍾麗華、鄭萬新、顏娶治、文志卉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係系爭大樓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系爭大樓中如 附表所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為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人 。又依據系爭大樓規約,被告自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後,應 依約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惟被告迄今均未繳交,合計 共欠如附表所示金額等語,業據其提出系爭大樓管理規約、 催繳存證信函、系爭建物之建物謄本、管理費應付明細表等 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正。被告余遇琼、文志中於本院 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時,對上開原告請求金額均不爭執, 被告伍新財、江美玉、孫立中、儲見智、湯成偉、彭民台、 徐郡發、鍾麗華、鄭萬新、顏娶治、文志卉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 爭執,故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 正。是原告請求上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積欠管理費金額, 當屬有據。
㈡被告黃翠華雖辯稱未接獲原告催繳管理費之通知,伊住1樓 ,應只要繳一般住戶3分之1的錢,且伊房子外面地面已有裂 痕,原告均未處理云云。惟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 納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以上或 達相當之數額,經定相當之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 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又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黃翠華既不爭執為系爭公寓大廈住戶(78年2段2日登記為所 有權人),其在96年10月以前均有按規定繳納管理費,是其 對何時應繳納管理費暨每期應繳納管理費之金額,應知之甚 稔,而衡諸被告積欠管理費,雖經原告於107年9月26日以台
中雙十路郵局000234號存證信函催告,經招領逾期而退回, 惟本件既經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翠華並於108年6月20日到 庭答辯,即應認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是本件原告憑以請求 被告黃翠華給付管理費,於法有據,原告對居住一樓之住戶 ,已有優惠,為其它住戶之1/2,有原告所提原證2之住戶規 約影本可憑,且被告黃翠華所負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早已到期 ,核與其後原告是否修繕被告黃翠華房子外之裂痕無關,故 被告黃翠華猶執前詞抗辯,應不可採。至被告鍾華強、鄭純 雖均辯稱:並未使用附表所示之房子,係別人居住云云,惟 查,被告鍾華強、鄭純既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有原告所提 建物登記謄本可憑,被告亦未提出其社區內另有明文規定係 由承租戶或實際使用房屋之人繳納管理費之相關規約,則依 法仍應由被告鍾華強、鄭純繳納管理費後,再由其各自依內 部關係向應負擔之人請求,故其2人所辯亦不可採。故原告 請求被告黃翠華、鍾華強、鄭純繳納管理費,亦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共基金(管理費)主要乃在負擔共用 或約定共用部分之支出,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 應並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規定參照),是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充作公共基金之管理費義 務、及其對公共基金之權利,均屬法定,個別區分所有權人 於規約或區權人會議通過決議繳納管理費及管理費繳納之方 式、時間後,於規定之繳納之時間屆至時,即負有對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繳納之義務,區分所有權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 本件原告系爭大樓之管理費,其管理費之繳付方式為每3個 月為一期,一次繳一期。各棟住戶繳交公共基金與管理維護 費之日期及期限,由管理委員會公告之。住戶依公告期限至 管理委員會指定方式繳交當期管理費,即每年3月31日、6月 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為每期繳費日。又按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定。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欠繳管理費金額,依前開約定,核 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而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
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如附表所示 遲延日期起算日,其中被告黃翠華於本院108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時已表示至該日始知被請求之詳細金額、被告鍾華強於 108年5月16日始收受本院合法通知,惟該次並未附上起訴狀 繕本,故被告鍾華強係於本院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時始知 被請求之詳細金額,故其二人均以108年6月20日之翌日始負 遲延責任)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系爭大樓規約第10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欠繳管理費 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被 告聲請,酌定命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即如附表積欠管理費 總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附表:
┌─┬────┬─────────┬─────────────┬───────┬──────┬────┐
│編│被告即區│ 門牌號碼 │欠繳管理費期間、每月應繳繳│積欠管理費總金│遲延利息起算│訴訟費用│
│ │分所有權├─────────┤管理費及金額(新臺幣) │額(新臺幣,元│日 │負擔比例│
│號│人姓名 │ 權利範圍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1│余遇琼 │臺中市北區錦中街37│7,200元(100年7月1日至101 │40,200元 │108年3月28日│百分之三│
│ │ │-10號11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3,0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2│伍新財 │臺中市北區錦中街69│10,800元(99年10月1日至101│43,800元 │108年3月28日│百分之三│
│ │ │-7號8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3,0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3│黃翠華 │臺中市北區錦中街15│12,600元(96年10月1日至101│29,100元 │108年6月21日│百分之二│
│ │ │號 │年12月31日,每月200元)、 │ │ │ │
│ │ ├─────────┤16,5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250元) │ │ │ │
├─┼────┼─────────┼─────────────┼───────┼──────┼────┤
│ 4│江美玉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2 │9,600元(100年1月1日至101 │42,600元 │108年5月18日│百分之三│
│ │ │段61-4號5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3,0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450元) │ │ │ │
├─┼────┼─────────┼─────────────┼───────┼──────┼────┤
│ 5│孫立中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34│16,800元(98年7月1日至101 │49,800元 │108年4月8日 │百分之四│
│ │ │號3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3,0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450元) │ │ │ │
├─┼────┼─────────┼─────────────┼───────┼──────┼────┤
│ 6│儲見智 │臺中市北區錦中街25│5,250元(106年1月1日至107 │5,250元 │108年4月8日 │百分之一│
│ │ │號1樓 │年9月30日,每月250元) │ │ │ │
│ │ ├─────────┤ │ │ │ │
│ │ │ 全部 │ │ │ │ │
├─┼────┼─────────┼─────────────┼───────┼──────┼────┤
│ 7│湯成偉 │臺中市北區錦中街9 │2,400元(101年7月1日至101 │70,800元 │108年4月8日 │百分之五│
│ │ │-7號8樓、11-7號8樓│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3,0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因有兩戶,故需加倍 │ │ │ │
├─┼────┼─────────┼─────────────┼───────┼──────┼────┤
│ 8│彭民台 │臺中市北區錦中街85│19,500元(104年4月1日至107│19,500元 │108年4月8日 │百分之二│
│ │ │-11號12樓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 │ │ │
│ │ │ 全部 │ │ │ │ │
├─┼────┼─────────┼─────────────┼───────┼──────┼────┤
│ 9│徐郡發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42│3,600元(100年7月1日至101 │36,600元 │108年5月28日│百分之三│
│ │ │-2號9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3,0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全部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10│鍾華強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8 │30,000元(102年7月1日至107│30,000元 │108年6月21日│百分之二│
│ │ │號8樓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 │ │ │
│ │ │ 全部 │ │ │ │ │
├─┼────┼─────────┼─────────────┼───────┼──────┼────┤
│11│鍾麗華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4 │30,000元(102年7月1日至107│30,000元 │108年5月18日│百分之二│
│ │ │號5樓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 │ │ │
│ │ │ 全部 │ │ │ │ │
├─┼────┼─────────┼─────────────┼───────┼──────┼────┤
│12│鄭萬新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18│1,200元(101年10月1日至101│ 3,967元 │108年4月8日 │百分之一│
│ │ │號12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4,5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9分之1 │月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因持分為1/9,故依比例計算 │ │ │ │
├─┼────┼─────────┼─────────────┼───────┼──────┼────┤
│13│鄭純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18│1,200元(101年10月1日至101│ 3,967元 │108年4月8日 │百分之一│
│ │ │號12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4,5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9分之1 │月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因持分1/9,故依此比例計算 │ │ │ │
├─┼────┼─────────┼─────────────┼───────┼──────┼────┤
│14│顏娶治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28│2,400元(101年7月1日至101 │12,300元 │108年3月28日│百分之一│
│ │ │號8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4,5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3分之1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因持分1/3,故依此比例計算 │ │ │ │
├─┼────┼─────────┼─────────────┼───────┼──────┼────┤
│15│文志中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28│2,400元(101年7月1日至101 │12,300元 │108年3月28日│百分之一│
│ │ │號8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4,5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3分之1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因持分1/3,故依此比例計算 │ │ │ │
├─┼────┼─────────┼─────────────┼───────┼──────┼────┤
│16│文志卉 │臺中市北區錦南街28│2,400元(101年7月1日至101 │12,300元 │108年3月28日│百分之一│
│ │ │號8樓 │年12月31日,每月400元)、 │ │ │ │
│ │ ├─────────┤34,500元(102年1月1日至107│ │ │ │
│ │ │ 3分之1 │年6月30日,每月500元)。 │ │ │ │
│ │ │ │因持分1/3,故依此比例計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