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00號
TCDV,108,訴,1800,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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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王勵貞 


被   告 劉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 費15,157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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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