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91號
TCDV,108,訴,1791,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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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被   告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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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