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61號
TCDV,108,訴,1761,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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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1號
原   告 林旭邦 


被   告 蔡季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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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