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臨時會員代表會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22號
TCDV,108,訴,172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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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2號
原   告 蔡茂興 
被   告 台中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臨時會員代表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確認民國108年5
月13日被告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提請討論案第2案對原
告為罷免並同時罷免其各上級代表等職務之決議無效。」,備位
聲明:「108年5月13日被告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提請
討論案第2案對原告為罷免並同時罷免其各上級代表等職務之決
議應予撤銷。」等情。本院認為原告之先、備位請求並非基於其
個人之人格權或身分權涉訟,尚涉及擔任職業工會團體理事長期
間行使職權之無形利益存在(如對外代表被告工會,參與上級工
會團體之會議及活動等),其性質應屬財產權訴訟甚明。又原告
起訴可獲得利益在客觀上無法量化,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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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