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19號
TCDV,108,訴,1719,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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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9號
原   告 張清勇 
被   告 梁雪珍 
      楊蔡貴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893 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 裁定業於108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 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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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