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賴政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賀姿華
被 告 林弘一
林香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名下存款及名下動產、不動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位聲明聲明:「⑴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
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原告。⑵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十
二分之一中之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原告。⑶被告林弘一應
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百分之十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⑴被
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
公司。⑵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十二分之一中之百分之二十
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⑶被告林弘一應將其所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百分之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其先、備聲
明之受給付對象雖有不同,但其給付內容相同,審諸原告各
項聲明內容,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分另審定如下:⑴部分
價額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面積90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48,500元,其20%價額為873
,000元。⑵部分價額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面積22989.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600
元,其1/42之20%價額為613,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⑶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0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3,911元,其10%價額為754,7
54元。基上,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40,820
元。
二、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240,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原告僅繳納
17,335元,尚欠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得就價額部分,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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