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台灣可速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伶
被 告 賴至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
號及光榮東路二街3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租賃期間積欠之租金、遲延繳納
租金所生之違約金,暨就租賃契約終止後附帶請求被告賠償
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系爭房屋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689,900元(此有原
告提出之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
,及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3日終止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前,
被告未繳納107年6、7月之租金總額63,286元(計算式:31,
643元X2月=63,286元),核定為1,753,186元(計算式:1,6
89,900元+63,286元=1,753,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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