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6號
TCDV,108,補,121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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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王麗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岱樺吳家良
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7,35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49
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
0,9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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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