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0號
TCDV,108,補,121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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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金御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被   告 胡月珍 
      廖介山 
      廖建都 
      吳德榮 
      李光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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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