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76號
TCDV,108,補,117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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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豐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苡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8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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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