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65號
TCDV,108,補,1165,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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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廖珮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萬元,應徵裁判費35,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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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