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柯西子
原 告 洪永達
當事人與被告洪昇沂、洪稱澤、李淑真、洪昇宏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