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55號
TCDV,108,補,1155,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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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柯西子 
原   告 洪永達 


 
當事人與被告洪昇沂洪稱澤李淑真洪昇宏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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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