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鴻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宏
被 告 李敏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9,950
元(依卷附系爭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
書,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1平
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351,900元;門牌號碼
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建物(即坐落同段第
416建號建物及三樓增建部分):房屋課稅現值56,100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28,050元,二者合計為379,95
0元(351,900+28,050=37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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