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51號
TCDV,108,補,1151,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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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鴻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宏 
被   告 李敏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9,950
元(依卷附系爭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
書,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1平
   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351,900元;門牌號碼
   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建物(即坐落同段第
   416建號建物及三樓增建部分):房屋課稅現值56,100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28,050元,二者合計為379,95
   0元(351,900+28,050=37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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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全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