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王麗瑗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地籍圖異動索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被告去除其所有之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就地籍異動索引102年5月13
日登記原因「拋棄」,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係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74,700元(151.9平方公尺x13,000元=1,974,7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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