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三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澄源
原 告 名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琦實業有限公司、蔡瑞斌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
狀第20、21頁雖再表示實際損害額擴至500萬元部分,如原告確
有擴張訴之聲明必要,並應繳納差額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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