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潤光學(香港)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未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9969元「
計算式:美金408342.9元(原告請求金額)×31.64(匯率)=12919
9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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