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開宇聲
被 告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0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後,將系爭房屋
交還原告,是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的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295 萬32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附系爭房屋
稅籍紀錄表附卷可參。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自108 年2 月1 日起
至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6萬3110元部分,依其起訴主張
的事實及理由所載,核屬基於系爭房屋遭被告占用所衍生之附帶
請求,依上開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95 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30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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