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86號
TCDV,108,簡上,86,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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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林邑宸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徐秋日 
      徐慶明 
      徐慶福 
      徐武田 

      徐瑞忠 
      徐淑勤 
      徐瑞榮 
      徐義能 
      徐文豐 
      謝慶輝 
      謝宏興 
      謝宏杰 
      謝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徐林綿之法定繼承人徐秋日徐慶明徐慶福徐武田徐瑞忠徐淑勤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慶輝謝宏興謝宏杰謝宏偉為視同上訴人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徐林綿於民國108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徐秋日徐慶明徐慶福徐武田徐瑞忠徐淑勤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慶輝謝宏興謝宏杰、謝宏 偉,有徐林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附卷可證。又上開繼承人並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證,爰依職權 裁定命徐秋日徐慶明徐慶福徐武田徐瑞忠徐淑勤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慶輝謝宏興謝宏杰、謝 宏偉為視同上訴人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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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