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林邑宸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視同上訴人 徐秋日 徐慶明 徐慶福 徐武田 徐瑞忠 徐淑勤 徐瑞榮 徐義能 徐文豐 謝慶輝 謝宏興 謝宏杰 謝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徐林綿之法定繼承人徐秋日、徐慶明、徐慶福、徐武田、徐瑞忠、徐淑勤、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慶輝、謝宏興、謝宏杰、謝宏偉為視同上訴人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視同上訴人徐林綿於民國108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徐秋日、徐慶明、徐慶福、徐武田、徐瑞忠、徐淑勤、 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慶輝、謝宏興、謝宏杰、謝宏 偉,有徐林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附卷可證。又上開繼承人並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證,爰依職權 裁定命徐秋日、徐慶明、徐慶福、徐武田、徐瑞忠、徐淑勤 、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慶輝、謝宏興、謝宏杰、謝 宏偉為視同上訴人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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