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紀蔣春梅
相 對 人 紀偉駿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即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一、更正前錯誤之記載
附表:
二、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3樓之10【權利範圍:全部】),及共有部分臺 中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821/100000)、同段 617建號(權利範圍1103/100000)、同段618建號(權利範 圍414/100000)含停車位編號221(權利範圍414/100000) 。
二、應更正之記載
附表:
二、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3樓之10【權利範圍:全部】),及共有部分臺 中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821/100000)、同段 617建號(權利範圍1103/100000)、同段618建號(權利範 圍414/100000)含停車位編號221(權利範圍414/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