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135號
聲請人( 姚淑芬
即債務人) 2
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人等間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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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
│ 產清單」。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石達│
│ 政 」及受扶養親屬「石庭瑋、石哲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石庭瑋、石哲宇」最近106 、107 年度之所│
│ 得資料清單(債務人本人部分僅有106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應補正107 年度)。 │
│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袋等)。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年●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石庭瑋、石│
│ 哲宇」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 年2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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