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李國華
被 上訴人 陳進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639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 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 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 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 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為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而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 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 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 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 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
(一)上訴人於原審所呈歷次書狀中,就本案事實理由均有清楚說 明,被上訴人等5人係民國86年10月時系爭社區8戶之所有權 人及起造人,係違反建築法第26條規定之行為人,違反建築 法第26條,並附證物為證,惟原審法官均未重視,且於原審
判決亦未提及,對上訴人不利,有欠公正。
(二)請鈞院就下列新事證予以查明:
1、上訴人於108年3月6日民事答辯狀之附件一、四證物均為訴 外人陳鈞惠所有,訴外人陳鈞惠與被上訴人間係何關係,是 否為共犯?105年10月18日陳情書之受文者為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陳情人為訴外人陳宛欣等3人,該陳情書為何係 由被上訴人交至法院,動機為何?
2、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附件五竣工圖照片及86年8月18日變更 後之1樓竣工圖上亂寫字及標示,誤導原審法官,是否構成 變造證物罪嫌?
3、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附件六之現況實景照片係自GOOGLE MAP 網站所截取,拍攝日期為104年1月間,與目前現況不符,而 由上訴人現所提106年6月11日、108年5月24日之照片,均足 證被上訴人知悉現況,被上訴人為何主張104年1月間之照片 為現況,動機為何?
(三)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經查,上訴人對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法非以 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件上訴,核其上訴理由僅 係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 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或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 款之違背法令事實,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內容及 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自難 認已對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而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另徵以同法第436條之28前段規定,小額訴訟之當 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人於本 院審理程序中,始於108年5月31日以民事聲請狀請求本院查 明如上開上訴意旨㈡所示之事項,上訴人於原審就此部分並 未主張,乃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依上開規定,於法亦屬 不合。是揆諸前揭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備 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四、末按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 訴既經駁回,則上訴人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裁 判費,應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