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858號
TCDV,108,司聲,858,201906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易志誠 
上聲請人因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 之往來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尚圈存公司之部分存款,且暫時無 法處理,無法於 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0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12月6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1/1頁


參考資料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