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李永燦
上聲請人因淵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 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淵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程序尚 未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56號非訟卷宗,核與前開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9月14日止完結清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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