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33號
TCDV,108,司聲,733,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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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寶粟 
相 對 人 澄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顯 
相 對 人 蘇文顯即成發工程行


      賴玉雲 
      吳羚蓉即昇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四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彰化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存單號碼:CB2502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 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36號擔保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 行暨撤銷假扣押裁定,是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 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 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假扣 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 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



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8年6月5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80101060號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依前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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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