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32號
TCDV,108,司聲,732,201906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相 對 人 陳芷妤即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00號寄發如附件 所示之通知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 號」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情事,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 第20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各1件、債權讓與聲明書2 件、債權讓與證明書2件、債權讓與通知書、退件信封各1件 、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其是 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 覆未發現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08年5月29日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1080017843號函附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政府東區 戶政事務所,查明臺中市東區十甲路390之14號是否有門牌 整編之記錄,經該所函覆該門牌無整編記錄及整編後門牌號 碼,此有該所民國108年5月21日中市東戶字第1080002045號 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1/1頁


參考資料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