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45號
聲 明 人 魏建軒
游林瓊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涴婷不幸於民國108年1月2 日死亡,聲明人魏建軒為被繼承人之兄、聲明人游林瓊花為 被繼承人之外祖母,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 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游涴婷於108年1月2日死亡,聲明人魏 建軒為被繼承人之兄、聲明人游林瓊花被繼承人之外祖母, 分屬第三及第四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游涴 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 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中,除被繼承人之母游妘楹已於本案 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被繼承人之父魏麗中未為拋棄繼承 ,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 魏麗中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等即非現時 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