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198號
TCDV,108,司票,419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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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
聲 請 人 林慶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云甄甘秉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甘秉然」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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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