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70號聲 請 人 李水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宗欽、宋淑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正相對人李宗欽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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