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904號
TCDV,108,司票,3904,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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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聲請人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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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