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聲請人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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